(黑药监规〔2019〕9号)
2019年11月01日 发布
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部署,加快推进我省医疗器械产业创新发展,为全国实施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积累经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国家药监局关于扩大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械注〔2019〕3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黑龙江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25日
黑龙江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试行)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部署,加快推进我省医疗器械产业创新发展,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进一步积累经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国家药监局关于扩大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械注〔2019〕3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一)探索建立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落实主体责任。
(二)探索建立完善的注册人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人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在责任清晰、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构建注册人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制度和体系。
(三)探索创新医疗器械监管方式,有效落实“监管工作一定要跟上”的要求,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厘清跨区域监管责任,形成完善的跨区域协同监管机制,增强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
(四)探索释放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红利,鼓励医疗器械创新,推动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
(五)积累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经验,为全面推进实施医疗器械注册人管理制度提供重要支撑。
二、主要内容
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是指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医疗器械上市许可申请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后成为注册人,并对医疗器械设计开发、临床试验、生产制造、销售配送、售后服务、产品召回、不良事件报告、产品再评价等全生命周期产品质量承担全部责任的制度。
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申请人可以自行生产,也可以委托本省或上海等20个其它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具备相应生产能力的企业生产样品。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注册人具备相应生产资质和能力的,可以自行生产,也可以将已获证产品委托给本省或上海等20个其它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一家或者多家企业生产产品。
上海等20个其它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申请人可以委托我省具备相应生产能力的企业生产样品。上海等20个其它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注册人可以将已获证产品委托给我省具备生产能力的一家或者多家企业生产产品。
鼓励集团公司成为注册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集团公司可以将各控股子公司的医疗器械注册证集中到集团公司持有。集团公司按各控股子公司生产加工能力将产品进行调配整合,使各子公司成为有特点、有优势、有规模的生产基地,集团公司对各子公司实行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集团公司对所有上市的产品质量负全部责任。
省内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原批准注册的药品监管部门同意后可参照本方案有关注册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注册人条件和义务责任
(一)注册人条件
1. 住所或者生产地址位于我省或上海等20个其它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企业、科研机构。
2. 具备专职的法规事务、质量管理、上市后事务等工作相关的技术与管理人员,具有医疗器械监管法规和标准相关知识和经验。
3. 建立与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有对质量管理体系独立进行评估、审核和监督的人员。
4. 具备承担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责任的能力。
(二)注册人的义务责任
1. 依法承担医疗器械设计开发、临床试验、生产制造、销售配送、售后服务、产品召回、不良事件报告等环节中的相应法律责任。
2. 与受托生产企业签订委托合同和质量协议,明确委托生产中技术要求、质量保证、责任划分、放行要求等责任,明确生产放行要求和产品上市放行方式。
3. 加强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能力进行评估,定期对受托生产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评估和审核。
4. 加强不良事件监测,根据风险等级建立医疗器械相应的追溯管理制度,确保医疗器械产品可满足全程追溯的要求。
5. 可以自行销售医疗器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销售。自行销售的注册人应当具备规定的医疗器械经营能力和条件;委托销售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6. 通过信息化手段,对研发、生产、销售和不良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流程追溯、监控。
7. 确保提交的研究资料和临床试验数据真实可靠、系统完整、可追溯。
四、受托生产企业条件和义务责任
(一)受托生产企业条件
1. 住所或者生产地址位于我省或上海等20个其它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企业。
2. 具备与受托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生产能力。
(二)受托生产企业义务责任
1. 承担《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委托合同、质量协议规定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按照医疗器械相关法规规定以及委托合同、质量协议约定的要求组织生产,对注册人负相应质量责任。
3. 发现上市后医疗器械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
4. 受托生产终止时,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申请减少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所附生产产品登记表中登载的受托产品信息。
5. 受托生产企业不得再次转托。
五、试点实施产品范围
1. 本方案委托生产医疗器械范围包括境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含创新医疗器械)。
2. 允许注册人多点委托生产。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必须产品技术要求、工艺、质量一致。注册人多点委托生产的,对其核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应载明所有委托生产的生产地址。
3. 属于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的产品,暂不列入试点范围。
六、办理程序
(一)注册申请。注册申请人申报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应向申请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申报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应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相应药品监管部门核发《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注册证》中登载的生产地址为受托生产地址的,备注栏标注受托企业名称。
(二)生产许可办理。受托生产企业不具备相应生产资质的,可提交注册人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申请生产许可或者申请生产许可变更,跨区域试点的,应向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提交。
(三)受托备案。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委托合同、质量协议等资料。
(四)《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地址登记事项变更办理。对于注册人拟通过委托生产方式变更《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地址的,首先,要由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会同注册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对受托生产企业开展现场核查,并由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变更《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然后,注册人向注册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第二类医疗器械)或国家局(第三类医疗器械)提交受托生产企业变更后《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委托协议,由注册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或国家局负责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地址登记事项变更。
七、强化监督管理
全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注册人履行保证医疗器械质量、上市销售与服务、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与评价、医疗器械召回等义务情况的监督管理,强化注册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责任和全链条的管理能力,督促受托生产企业严格管理、规范生产。积极推进监管方式的转变和完善,着力构建权责清晰、依法公正、透明高效、督促提高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一)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职责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组织实施全省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负责组织落实国家局的试点工作要求;探索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新模式的相关制度建设;指导和监督各市(地)药品监管部门推进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省内跨市(地)、国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的协调工作、组织对我省行政区域外的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相关单位,进行延伸检查。
我省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由国家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评审批,省局积极做好相应配合和支持工作。
(二)加强监管衔接互动
对于跨省委托行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省级药监部门按照注册人属人、受托生产属地的监管职责分工,履职尽责,切实加强对注册人、受托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强衔接配合,通力协作。通过建立监管信息定期沟通制度,互通监管信息,及时移送问题线索,确保监管责任落实到位。建立案件联合查处制度,对于发生重大安全事件、严重不良事件、重大质量事故等质量安全信息的,及时进行通报,合力查处。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 列为重点检查对象。综合运用全项目检查、飞行检查、日常检查、跟踪检查等多种形式,强化监督管理。发现委托生产医疗器械存在质量风险的,根据实际情况,对注册人及受托生产企业采取限期整改、发告诫信、约谈被检查单位、监督召回产品以及暂停研制、生产、销售、使用等风险控制措施。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方案有关规定的注册人及受托生产企业,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列入重点监测名单。分析重点监测品种风险,收集不良事件、投诉举报和舆情信息,甄别医疗器械安全风险信号,加强医疗器械重点监测信息与评价结果运用,提升分析预警能力,不断改进监管频次和监管方式,切实防范医疗器械安全风险。
3.列入重点抽验品种。加强对省内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的监督抽验,及时掌握省内委托生产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趋势。
4.严控质量风险。发现注册人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存在质量风险的,根据风险程度,相关监管单位对注册人及受托生产企业可采取限期整改、发告诫信、约谈、监督召回产品,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等风险控制措施。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方案有关规定的注册人及受托生产企业,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医疗器械生产管理办法》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委托方的法律责任适用于注册人。
5.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省局应当按规定主动公开申请人/注册人医疗器械审评审批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四)引入第三方评估和管理
鼓励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通过YY0287/ISO13485等第三方认证和评估;鼓励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注册人和受托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及有效性进行评估;鼓励注册人依托担保人或购买商业责任险,提高承担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责任的能力。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
成立由分管局领导担任组长的试点工作组,结合我省医疗器械产业和监管情况,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研究拟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力量投入,扎实推进试点工作开展。
(二)加强服务指导,实施优先审批
1. 优先审批:对纳入试点申请人的产品注册和生产许可实施提前介入,加大技术指导和跟踪服务力度,实施优先审批;
2. 实施“服务专员制”:由省局医疗器械监管处派专人为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申请提供全程跟踪服务;
3. 压缩审评审批时限:在现行二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时限的基础上,审评审批时限再压缩10%。
(三)加强专业培训,督促责任落实
省局结合试点工作特殊性,加强监管人员监管专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落实好监管责任,明确检查要求,统一检查标准;加强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压实主体责任,督促责任落实。
(四)加强总结评估,发挥示范作用
省局要对试点工作及时总结评估,不断完善试点工作方案和制度设计,加强与上海等其它20个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的经验交流,总结归纳建立注册人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责任体系经验,积极推进试点经验,按规定主动公开并及时向国家局报送试点工作进展和最新情况,力争发挥好先行先试的示范引领作用。
九、其它
(一)涉及其它20个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事项的,由两地药监部门协商确定。
(二)鼓励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哈尔滨新区等科技园区的相关单位积极参与试点工作。
(三)建议有意向参与试点的单位,在与相关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充分沟通,了解相关政策、规定和要求后,再启动产品研制、样品检验等相关工作,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其他未规定的要求按照现行法规执行,本实施方案由省局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解读
一、什么是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
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是指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提出医疗器械上市许可申请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后成为注册人,并对医疗器械设计开发、临床试验、生产制造、销售配送、售后服务、产品召回、不良事件报告、产品再评价等全生命周期产品质量承担全部责任的制度。
二、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的精髓是什么?
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的精髓即实现了医疗器械行业的捆绑与解绑。将生产方和技术方分离,申请人可以是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也可以是集团公司、研发机构等。如果按现行制度,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人与生产企业是捆绑在一起的,只有生产企业才可以作为申请人向药品监管部门申报产品注册,若没有企业,将无法以其名义进行注册申报,这无疑大大约束了行业的创新。注册人制度有利于激发医疗器械创新人才的积极性,使其专注于产品研发。同时将生产委托给有资质和生产能力的企业进行,这种分工可以抑制医疗器械行业的低水平重复建设,也将加快创新产品的上市步伐,造福更多国内患者。
允许委托生产后,研发机构不必自己投资建厂,委托生产企业生产,避免重复建设、资金浪费和设备闲置等问题,持有人可以迅速形成充足的生产能力,快速占领市场,满足社会需求,避免同一品种多家许可、多家竞争的局面,社会资源得以盘活并充分利用。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将鼓励非生产企业将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生产制造、经销配送、不良反应监测、药物警戒等环节外包给其他企业和单位,促进专业化分工,整个产业链公司都将受益,包括研发、CRO、CMO、生产型企业,经销商。
三、我省开展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结合我省医疗器械产业特点,我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申请人可以自行生产,也可以委托本省或上海等20个其它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具备相应生产能力的企业生产样品。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注册人具备相应生产资质和能力的,可以自行生产,也可以将已获证产品委托给本省或上海等20个其它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一家或者多家企业生产产品。
(二)上海等20个其它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申请人可以委托我省具备相应生产能力的企业生产样品。上海等20个其它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注册人可以将已获证产品委托给我省具备生产能力的一家或者多家企业生产产品。
(三)鼓励集团公司成为注册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集团公司可以将各控股子公司的医疗器械注册证集中到集团公司持有。集团公司按各控股子公司生产加工能力将产品进行调配整合,使各子公司成为有特点、有优势、有规模的生产基地,集团公司对各子公司实行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集团公司对所有上市的产品质量负全部责任。
(四)省内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原批准注册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意后可参照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中有关注册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试点实施产品的范围是什么?
1.委托生产医疗器械范围包括境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含创新医疗器械)。
2.允许注册人多点委托生产。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必须产品技术要求、工艺、质量一致。注册人多点委托生产的,对其核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应载明所有委托生产的生产地址。
3.属于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的产品,暂不列入试点范围。
五、办理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一)注册申请。注册申请人申报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应向申请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申报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应向国家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相应药品监管部门核发《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注册证》中登载的生产地址为受托生产地址的,备注栏标注受托企业名称。
(二)生产许可办理。受托生产企业不具备相应生产资质的,可提交注册人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申请生产许可或者申请生产许可变更,跨区域试点的向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提交。
(三)《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地址登记事项变更办理。对于注册人拟通过委托生产方式变更《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地址的,首先,要由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会同注册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对受托生产企业开展现场核查,并由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变更《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然后,注册人向注册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2类医疗器械)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3类医疗器械)提交受托生产企业变更后《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委托协议,由注册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地址登记事项变更。
(四)受托备案。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委托合同、质量协议等资料。
六、省局有哪些工作职责?
省局负责组织实施全省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负责组织落实国家局的试点工作要求;探索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新模式的相关制度建设;指导和监督各市(地)药品监管部门推进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省内跨市(地)、国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的协调工作、组织对我省行政区域外的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相关单位,进行延伸检查。
我省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由国家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评审批,省局积极做好相应配合和支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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