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医疗水平的提高,在临床上药械组合产品已经出现并逐渐显现出巨大的发展潜力。药械组合产品的定义在各个国家有所差异,譬如FDA表述为由药物和器械,生物制品和器械,药物和生物制品,或由药物、器械和生物制品组成的产品[1]。而中国相关法规将其表述为由药品与医疗器械共同组成,并作为一个单一实体生产的产品[2]。从中可以看出在美国上市的药械组合产品在中国未必作为药械组合产品进行监管。下面主要就中国药械组合产品相关法规及监管机构,技术审评重点及存在问题,产品种类,发展趋势等进行论述。
通过NMPA和CMDE官网查询,现对我国药械组合产品相关法规进行汇总,如下表所示:
法规名称 | 发布时间 | 主要内容 |
关于规范磁疗和含药医疗器械产品监督管理的通知 | 2002 | 对含药医疗器械的产品分类进行了规定 |
关于药品和医疗器械相结合产品注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 2004 | 首次提及药品和医疗器械相结合产品的概念,并对该类产品的属性界定和注册审评部门进行了规定 |
关于药械结合类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 2006 | 对于药械结合类产品注册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 |
含药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资料撰写指导原则 | 2009 | 对含药器械注册申报资料中针对添加药物需增加的内容进行规定 |
关于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的通告 | 2009 | 首次提及药械组合产品的概念,并对药械组合产品的属性界定,注册申请受理,审评部门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
关于调整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有关事项的通告 | 2019 | 将属性界定负责部门调整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并对属性界定时限和申请界定流程和提交资料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
截至查询当天我国关于药械组合产品最重要的两个法规分别是《关于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的通告》和《关于调整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有关事项的通告》。除此之外我国也有关于个别药械组合产品相关指导原则出台,譬如《冠状动脉药物洗脱支架临床前研究指导原则》,其中对于冠状动脉药物洗脱支架的药物剂量密度选择、单支架中所含药物总剂量选择、药物与载体聚合物配方选择、药物的体外/体内释放特征及体内外相关性评价等药械组合产品特有的内容进行了一一规定。与我国法规相比,FDA从2004起逐渐发布了关于药械组合产品审评时限、收费、产品界定、CGMP、上市后安全报告等一系列指导原则。
我国药械组合产品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目前产品的属性界定方面主要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负责。产品的注册主要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和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协调负责。而FDA在2002年在局长办公室下设了组合产品办公室(office of combination products,OCP),专职负责组合产品界定和审评协调工作以及相关指导原则的制定。以此配合生物制品评价和研究中心( CBER) 、药品评价和研究中心( CDER) 和医疗器械和辐射健康中心( CDRH)对于组合产品上市前评价和上市后监管工作[3]。
目前对于药械组合产品审评中心主要的审评重点包括以下3个方面:1.药械组合产品中的药物和器械与其单独使用时的变化。如药物的给药方式,剂量,和药理毒理学评价、器械的理化和生物性能等。2.药械组合产品中的药物和器械的相互作用的影响。3.将药械组合产品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的评价。
目前一方面由于药械组合产品研发人员大多来自于医疗器械行业,而非药学专业背景,故而在研发过程中对于药械组合产品中药物与器械的相互作用、药物的药学、药理毒理、药代动力学等药物相关知识并不十分清楚;另一方面,就目前我国关于药械组合产品的监管体系仍处于初级阶段,需要进一步的具体化和系统化。所以虽然近年来药械组合产品的研发与注册越来越多,但其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申请人在研发过程中未充分考虑组合产品立题的合理性;2.申请人在进行产品界定和注册申请时申报资料准备不充分;3.申请人未充分考虑药品部分和器械部分的相互作用;4.申请人未充分考虑组合产品的新增风险[4]。
药械组合产品主要包括两类:以药物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和以医疗器械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前者具体产品有肝素钠预充式导管冲洗器、艾塞那肽注射液(预填充注射笔)、藻酸盐蜂蜜敷料等。后者具体产品有胃镜胶(含盐酸利多卡因)、紫杉醇释放冠脉球囊导管、抑菌涂层双面补片等。如果申请人不清楚自己的产品是否属于药械组合类产品或不清楚其是以药物为主还是以医疗器械为主时可以根据相应法规进行产品属性的界定。
目前药械组合产品因其增强药效、预防并发症、增加药物使用途径等独特的优势,在国家鼓励科技创新的大背景下逐渐引起了研发者、监管机构的重视。但是就目前我国药械组合产品的现状而言,仍需要各方的努力和配合才能使其充分发挥出自己的特色,造福于人类。
对于研发人员一方面在研发之前应充分考虑药品和器械组合是否合理,另一方面需要有药学专业背景的专家加入,通过更加全面的考虑药物与器械的相互作用来优化组合产品的设计,同时研发人员还需要对于医疗器械相关法规有一定的了解;对于监管机构主要是相关机构的优化和法规体系的制定和完善。2019年6月1号正式实施的《关于调整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有关事项的通告》中对于属性界定的负责机构及申请流程和申请人具体提交资料都有明确的规定,这一法规的发布正是针对目前审评过程中关于申报资料准备不充分的问题。从中可以看出监管机构对于药械组合产品监管的重视。同时除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和注册方面相关法规之外,药械组合产品的产品标准,质量管理和上市后监管等方面较系统的法规也应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1]樊铂.全球视野下药械组合监管概览[N].中国医药报,2019-04-23(006).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的通告[EB/OL].[2009-11-12].
[3]王海燕.浅析中美药械组合产品的监管对策[J].中国药物评价,2015,32(03):175-180.
[4]田佳鑫.鼓励创新 充分发挥药械组合产品优势[N].中国医药报,2019-04-09(005).
作者:广州奥咨达医疗器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临床研究事业部
准备好开始了吗?
那就与我们取得联系吧
有一个医疗器械项目想和我们谈谈吗?您可以填写右边的表格,让我们了解您的项目需求,这是一个良好的开始,我们将会尽快与你取得联系。当然也欢迎您给我们写信或是打电话,让我们听到你的声音!
24小时免费咨询热线:
400-6768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