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护脐带等3项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
(2018年第116号)
2018年11月13日 发布
为加强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进一步提高注册审查质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护脐带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8年修订)》《全瓷义齿用氧化锆瓷块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8年修订)》《手动轮椅车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1. 护脐带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8年修订)
2. 全瓷义齿用氧化锆瓷块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8年修订)
3. 手动轮椅车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国家药监局
2018年11月7日
附件1
护脐带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修订)
本指导原则旨在为申请人进行护脐带注册申报提供技术指导,同时也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审评提供技术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护脐带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并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其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
本指导原则是对申请人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和标准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护脐带。
不包括粘贴类产品(如游泳贴)、含敷芯类产品以及含脐带夹(圈)、棉签、纱布块等组合包类产品。
二、技术审查要点
(一)产品名称要求
产品名称应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的要求,可采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上的通用名称,或以产品结构和适用范围为依据命名。如新生儿护脐带、一次性使用护脐带等。
(二)产品的结构和组成
护脐带组成:外带、含或不含内垫、粘扣带或医用胶贴。外带材质一般为圈绒布、棉布、水刺法非织造布等材料,内垫材质一般为医用脱脂棉纱布、水刺法非织造布等吸水性材料。
护脐带产品图示举例:
(三)产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
新生儿断脐后,以脐带夹法或脐带圈套扎法结扎脐带,再用护脐带保护断脐部位。使用时,将护脐带内垫部位对准断脐部位并固定好(无内垫则对准中心),通过外力防止新生儿肚脐向外突出;内垫一般由吸水材料制成,保持断脐部位清洁干燥。
(四)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和实例
护脐带注册单元原则上以产品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和适用范围为划分依据。
1. 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单元以结构组成、功能和预期用途为划分依据。举例:
(1)结构组成:脱脂纱布护脐带、非织造布护脐带等;
(2)功能:含吸水垫护脐带;
(3)预期用途:新生儿护脐带。
2. 预期用途相同的不同结构,同结构的不同规格型号可划分为同一注册单元;不同功能的(如含敷芯类以及含脐带夹(圈)的护脐带)不能放在一个单元。
3. 申报同一注册单元的产品,上市产品应采用同一名称,并用于同一用途,该注册单元中不同型号应具有相同结构及用途。
(五)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
表1 相关产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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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指导原则中标准适用最新版本,下同。
产品适用及引用标准的审查可以分两步来进行。首先对引用标准的齐全性和适宜性进行审查,也就是在编写产品技术要求时是否引用了与产品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引用是否准确。可以通过查阅其提交的研究资料,对是否引用了相关标准,以及所引用的标准是否适宜来进行审查。此时,应注意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是否完整规范,年代号是否有效。
其次对引用标准的采纳情况进行审查。即所引用标准中的条款,是否在注册产品标准中进行了实质性的条款引用。这种引用通常采用两种方式,内容繁多的、复杂的可以直接引用标准及条文号,比较简单的也可以直接引述具体要求。
如有新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布实施,应执行最新版本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六)产品的适用范围/预期用途/禁忌症
供新生儿断脐部位保护。
禁忌症:暂无。
(七)产品的主要风险及研究要求
护脐带的风险分析报告应符合YY/T 0316-20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有关要求。
1.审查要点
(1)与产品安全性有关特征的判定是否准确(依据YY/T 0316-2016附录C);
(2)危害分析是否全面(依据YY/T 0316-2016附录E);
(3)风险可接收准则,降低风险的措施及采取措施后风险的可接收程度,是否有新的风险产生。
2.产品风险分析
护脐带的风险主要存在于产品设计、生产、使用环节。根据YY/T0316-2016的附录E分析护脐带的危害主要有:
(1)生物学危害:生物污染、环境污染、生物相容性;
(2)与产品使用相关的危害:不适当的标签、不适当的说明书、说明书上注意事项不全、由不熟练或未经训练的人员使用,对一次性使用产品再次使用的危害性警告不适当;
(3)由于功能失效引起的危害:预期用途特征的不适当、不适当的产品包装(产品污染和/或变性)、失去产品的完整性。
表2 产品主要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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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研究项目与要求
(1)生物相容性的评价研究
依据GB/T16886.1-201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标准中的方法,对护脐带进行生物相容性评价。
企业可根据《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7]345号)进行生物学评价,也可委托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生物学试验。
3.1生物学评价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评价:
3.1.1医疗器械材料的定性与定量的说明或分析
3.1.2医疗器械/材料与市售产品的等同性比较
3.1.2.1比较材料和产品的用途是否等同
3.1.2.2比较两者的生产过程(加工过程、灭菌过程、包装等)是否相同
3.2生物学试验要求在审查时根据产品情况,考虑产品的使用期限和使用部位,根据GB/T 16886.1的要求具体规定产品生物性能要求。
(2)灭菌工艺研究
企业应明确产品的灭菌方式,产品申报注册时应提交确定灭菌方式的相关研究资料。
如产品通过环氧乙烷进行灭菌,应根据GB 18279.1-2015《医疗保健产品灭菌环氧乙烷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的要求》、GB/T 18279.2-2015《医疗保健产品的灭菌环氧乙烷第2部分:GB 18279.1应用指南》对灭菌工艺进行确认,提交灭菌确认报告。由于本灭菌方法容易出现残留,应当明确残留物信息及采取的处理方法,并提供研究资料。
如产品通过辐照方式进行灭菌,应根据GB 18280.1-2015《医疗器械保健产品灭菌辐射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GB 18280.2-2015《医疗保健产品灭菌辐射第2部分:建立灭菌剂量》、GB/T 18280.3-2015《医疗保健产品灭菌辐射第3部分:剂量测量指南》对辐射灭菌工艺加以验证,提交灭菌确认报告。
如产品通过高温湿热蒸汽方式进行灭菌,应通过验证以确定材料的适用性,微生物的种类与数量、蒸汽的性质、灭菌时间等。通过验证结果,对灭菌结果进行确认,并提交灭菌确认报告。
注:考虑到护脐带材质和内包装材料的不同,企业通过验证,可以采用环氧乙烷灭菌等灭菌方式。
(3)产品有效期和包装研究
企业应根据产品灭菌方式对包装物所用材料、包装方法要求,结合GB18279、 GB18280系列标准中对包装的相关要求提交研究资料。并确定包装的无菌完整性和包装材料的物理特性受所经历的时间和环境的影响。
(八)产品技术要求的主要性能指标
本条款给出护脐带需要考虑的主要技术指标,其中部分技术指标给出了定量要求,其他指标企业可参考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根据企业自身产品的技术特点制定相应的要求,但不得低于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关要求。如有不适用条款(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在研究资料中说明理由。
1.外观(由企业制定)
举例:包装完好,产品清洁无污染,缝制牢固,无脱线、跳线现象,标签文字清晰。
2.尺寸(由企业制定)
建议长度不得小于42cm。
3.理化性能
3.1 吸水性能:建议吸水后重量应不小于自身重量的5倍。
3.2 脱脂棉纱布
3.2.1 365nm荧光物
3.2.2 下沉时间
3.2.3 酸碱度
3.3 棉布
3.3.1 甲醛含量≤20 mg/kg
3.3.2 pH值:4.0~7.5
3.4水刺法非织造布
断裂强力
3.5粘扣带
剥离强度
3.6医用胶贴
3.6.1 持粘性
3.6.2 剥离强度
3.7 如采用环氧乙烷灭菌,环氧乙烷残留量应≤10mg/kg
4.生物性能
4.1无菌
(九)同一注册单元内注册检验典型性产品确定原则和实例
同一注册单元中的注册检验代表产品是指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产品,是功能最齐全、结构最复杂、规格型号风险最高的产品。注册检验代表产品的确定可以通过比较同一注册单元内所有产品的技术结构、性能指标和预期用途等相应资料,说明其能够在结构组成和功能上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不同材质不能互相覆盖。
如含有医用脱脂棉纱布内芯的护脐带与含有水刺法非织造布内芯的护脐带就不能互相覆盖,必须分别检测。但含有医用脱脂棉纱布内芯或含有水刺法非织造布内芯的护脐带能覆盖不带内芯的护脐带产品。
(十)产品生产制造相关要求
1.生产工艺过程及过程控制点
对护脐带的生产工艺不做强制要求,但企业应明确本企业护脐带产品生产工艺过程,绘制生产工艺流程图,确定生产制造过程的关键工序和特殊工序,制定各工序的关键控制点。
2.研制、生产场地情况概述
申请人应当对与申报产品有关的研制场地和生产场地情况进行概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研制场地:地址、位置、面积、研制环境条件、研制设备、验证设备等。
生产场地:地址、位置、面积、生产环境条件、生产设备、工艺装备、监视和测量装置等。
如申报产品具有多个研制、生产场地,则对每一研制、生产场地的情况均应进行概述。
(十一)产品的临床评价要求
企业应依据《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14号)及《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的要求进行。采用医用脱脂棉纱布、医用脱脂棉或无纺布材料为主要材料制成的护脐带,属于《关于公布新修订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8年第94号)内的产品。其他材质的产品需进行临床试验或者通过同类产品临床数据进行临床评估。
(十二)产品的不良事件历史记录
暂未见相关报道。
(十三)产品说明书和标签要求
1.护脐带说明书、标签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2.护脐带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2)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及售后服务单位,进口医疗器械还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名称、住所及联系方式;
(3)生产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委托生产的还应当标注受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
(4)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
(5)产品技术要求的编号;
(6)产品性能、主要结构组成或者成分、适用范围;
(7)禁忌症、注意事项、警示以及提示的内容;
(8)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由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还应当具有安全使用的特别说明;
(9)产品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储存、运输条件、方法;
(10)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11)配件清单,包括配件、附属品、损耗品更换周期以及更换方法的说明等;
(12)医疗器械标签所用的图形、符号、缩写等内容的解释;
(13)说明书的编制或者修订日期;
(14)其他应当标注的内容。
3.标签
护脐带的标签还应符合YY/T 0466.1-2016《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第1部分:通用要求》,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2)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进口医疗器械还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名称、住所及联系方式;
(3)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
(4)生产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委托生产的还应当标注受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
(5)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6)电源连接条件、输入功率;
(7)根据产品特性应当标注的图形、符号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8)必要的警示、注意事项;
(9)特殊储存、操作条件或者说明;
(10)使用中对环境有破坏或者负面影响的医疗器械,其标签应当包含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11)带放射或者辐射的医疗器械,其标签应当包含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医疗器械标签因位置或者大小受限而无法全部标明上述内容的,至少应当标注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并在标签中明确“其他内容详见说明书”。
三、审查关注点
(一)应根据《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单》要求,说明各项适用要求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对于《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单》中不适用的各项要求,应当说明其理由。
对于包含在产品注册申报资料中的文件,应当说明其在申报资料中的具体位置;对于未包含在产品注册申报资料中的文件,应当注明该证据文件名称及其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的编号备查。
(二)护脐带产品技术要求编写的规范性,引用标准的适用性、准确性、技术要求的齐全性。
(三)研究资料应重点关注企业产品原辅料入厂检验、灭菌工艺,必要时提交《灭菌工艺验证报告》和《灭菌确认报告》。
(四)产品风险分析资料要审查产品的主要风险是否已经列举,控制措施是否有效,风险是否降到可接受的程度之内。
(五)产品注册检验报告的完整性,应检项目不得缺项,检验结论及意见等。
(六)产品预期用途,从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综述资料、研究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等方面叙述的是否一致。
(七)临床评价资料
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
四、编写单位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附件2
全瓷义齿用氧化锆瓷块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修订)
本指导原则旨在为申请人进行全瓷义齿用氧化锆瓷块注册申报提供技术指导,同时也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审评提供技术参考。本指导原则是对全瓷义齿用氧化锆瓷块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并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详细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
本指导原则是对申请人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和标准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全瓷义齿用氧化锆瓷块产品(以下简称氧化锆瓷块)。该产品以氧化锆为主要材料,用于制作牙科固定义齿,如冠、桥、嵌体、贴面。
本指导原则所称的氧化锆瓷块属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的陶瓷类义齿材料。
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以粉状形式提供及3D打印工艺的全瓷义齿用氧化锆材料,不适用于义齿加工生产企业生产的定制式全瓷义齿,也不适用于种植体及基台用氧化锆瓷块。
二、技术审查要点
(一)产品名称要求
氧化锆瓷块的命名应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的要求,可采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上的通用名称,或以产品结构和适用范围为依据命名。例如:全瓷义齿用氧化锆瓷块。
(二)产品的结构和组成
氧化锆瓷块主要成分为氧化锆,一般含有氧化钇、氧化铪、氧化铝及其他氧化物。
如图1所示,氧化锆瓷块按照形状一般分为圆柱体、长方体及定制几何体。
(三)产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
1.氧化锆瓷块是制作全瓷义齿的材料
氧化锆瓷块是制作全瓷义齿的材料,相当于制作金属烤瓷修复体或金属修复体的合金材料,如钴铬合金。氧化锆瓷块通常采用CAD/CAM(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机辅助制造)制作全瓷义齿,制作流程举例如下:
(1)对模型、蜡型或口腔预备体进行数字扫描,获得三维数据集;
(2)对三维数据集进行软件处理,设计修复体;
(3)计算机控制的机械加工工具完成制作(修复体)过程。
2.氧化锆瓷块的成型工艺
氧化锆瓷块的成型工艺目前主要有两种。
国内外生产企业主要采用“干法成型”。干法成型按照加压方式不同又分为“等静压成型”和“干压成型”。流程见图2。优点是工艺简单,适合大工业生产;缺点是透光性稍差,整体性能略低。目前,大部分国内生产企业采用双向压制成型与冷等静压结合的方式。大部分国外生产企业采用双向压制成型的方式(一次成型),优点是无需后续机械加工,降低生产成本;缺点是对原材料和工艺要求较高。
少数国外生产企业采用“注浆成型”工艺,优点是生产出来的氧化锆瓷块透光性好,整体性能如强度、密度等较高;缺点是工艺复杂,生产周期较长。
关键工艺是粉体成型和瓷坯预烧结,对产品的性能指标有直接影响。
图2 氧化锆瓷块典型生产工艺流程
本产品作用机理与工作原理基本相同,在工作原理中描述。
(四)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和实例
氧化锆瓷块注册单元原则上以产品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和适用范围为划分依据,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考虑。
1.成分:氧化锆瓷块的组成成分不同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2.工艺:氧化锆瓷块成型工艺及流程不同应划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例1:“注浆成型”工艺和“干法成形”工艺生产的氧化锆瓷块划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例2:因组成成分不同,导致挠曲强度和密度烧结等性能不同的瓷块应划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例3:因组成(主要成分)不同,“白色氧化锆瓷块”和“彩色氧化锆瓷块”,应划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例4:成分相同,工艺相同,形状或者尺寸不同的氧化锆瓷块可划为同一注册单元。
(五)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
表1 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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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指导原则中标准适用最新版本,下同。
上述标准列举了产品技术要求中经常涉及到的标准。有的企业还会根据产品的特点和用途引用一些行业外的标准和一些较为特殊的标准。
如有新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布实施,产品性能指标等要求应执行最新版本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六)产品的适用范围/预期用途/禁忌症
该产品以氧化锆为主要材料,用于制作牙科固定义齿,如冠、桥、嵌体、贴面。
(七)产品的主要风险
风险管理报告应符合YY/T 0316-20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有关要求,审查要点包括:
1.产品定性定量分析是否准确;
2.危害分析是否全面;
3.风险可接收准则,降低风险的措施及采取措施后风险的可接收程度,是否有新的风险产生;
4.是否确定了风险管理的范围、规定和人员职责分工;
5.是否确定了风险反馈的规定及信息收集情况。
以下依据YY/T 0316附录E列举了氧化锆瓷块的危害分析举例,审查人员还应结合具体产品的情况。针对产品的各项风险,企业应采取应对措施,确保风险降到可接受的程度。
表2 氧化锆瓷块危害举例
(单击图片查看大图)
(八)产品的研究要求
1.产品性能研究
申报资料中应当包括产品性能研究资料以及产品技术要求的研究和编制说明,包括功能性、安全性指标以及与质量控制相关的其他指标的确定依据,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
瓷块产品的收缩率/放尺率,是CAD/CAM系统的设计参数之一,应与企业声称的一致,并在企业声称的误差范围内。如果厂家有多种颜色和透光率的瓷块,按照说明书烧制后瓷块颜色与透光率应与企业声称的一致。应在研究资料中提供相关内容及验证资料,并在说明书中体现。
2.生物相容性研究
氧化锆瓷块的生物相容性评价应按照标准YY/T 0268的规定,一般要求评价产品的细胞毒性、口腔粘膜刺激性、迟发型超敏反应、亚慢性全身毒性及遗传毒性。
3.产品有效期和包装研究
3.1 产品有效期的确定:应明确产品寿命信息。例如,对于粘接金属尾柄或粘接塑料边框的氧化锆瓷块应明确其货架寿命。
3.2包装及包装完整性:应明确产品的包装形式并确保包装在宣称的运输储存条件下,能够对产品起到防护作用并保持产品清洁。
(九)产品技术要求的主要性能指标
本章给出氧化锆瓷块需要考虑的基本技术性能指标,企业可参考相应的标准,根据企业自身产品的技术特点和用途制定相应的性能指标。如国家标准中有不适用条款,企业在研究资料中必须说明理由。
1.企业针对手动系统和声称兼容的自动加工系统推出的不同形状的氧化锆瓷块都应有尺寸和误差要求。
2.氧化锆瓷块表面应无可见异物。
3.氧化锆瓷块烧结密度应不小于6.0 g/cm3。
4.收缩率/放尺率应与企业声称的一致,并在企业声称的误差范围内。
5.按GB30367-2013中规定的三点弯曲试验(或双轴弯曲试验)测试,经说明书规定的程序烧结后的样块,根据不同临床用途,挠曲强度应达到相关要求(参照GB 30367-2013 表1)。
6.按GB30367-2013中规定的Ⅱ型陶瓷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经说明书规定的程序烧结后的样块,根据不同临床用途,化学溶解性应满足GB 30367-2013 表1的要求。
7.按GB30367-2013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时,氧化锆瓷块中铀-238的活性浓度不应大于1.0 Bq.g-1。
(十)同一注册单元内注册检验典型性产品的确定原则和实例
1.同一注册单元内所检验的产品应当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氧化锆瓷块的注册检验代表产品应选择能够覆盖注册单元内全部产品工艺的产品。
2.注册检验代表产品,在结构组成相同的情况下,通常选择起着色或透光功能成分的比例最大,性能最差的样品分别进行检测。例如,在申请的全瓷义齿用氧化锆瓷块中,结构组成均为氧化锆、氧化钇、氧化铁、氧化镨、氧化铒,其中对应VITA比色系统5m3色号的高透光率产品中,氧化钇、氧化铁、氧化铒、氧化镨的成分比例最大,因产品中加入的氧化物会使产品的性能略有降低,因此选择透光率最高、色号为5m3的型号作为典型产品。
(十一)产品生产制造相关要求
应当明确产品生产加工工艺,注明关键工艺和特殊工艺,并说明其过程控制点。明确生产过程中各种加工助剂的使用情况及对杂质(如残留单体、小分子残留物等)的控制情况(若适用)。
关键工艺一般是粉体成型和瓷坯预烧结,对产品的性能指标有直接影响。成型工序应对设备、压力、时间进行控制;预烧结工序应对温度、时间进行控制。
(十二)产品的临床评价要求
依据《关于公布新修订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8年第94号,下称《目录》)文件,全瓷义齿用氧化锆瓷块可以豁免临床试验。依据《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14号),注册申请时提交临床评价资料要求:
(1)提交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比对资料;
(2)提交申报产品与《目录》中已获准境内注册医疗器械的对比说明,对比说明应当包括《申报产品与目录中已获准境内注册医疗器械对比表》和相应支持性资料。
提交的上述资料应能证明申报产品与《目录》所述的产品具有等同性。若无法证明申报产品与《目录》产品具有等同性,则应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其他要求开展相应工作。
(十三)产品的不良事件历史记录
暂未发现不良事件。
(十四)产品说明书和标签要求
产品说明书和标签要求的编写要求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1.使用说明书
(1)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2)注册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及售后服务单位;
(3)生产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生产许可证编号;
(4)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
(5)产品技术要求的编号;
(6)产品的主要结构组成或者成分、适用范围;
(7)性能参数;主要成分、物理性能、化学性能、生物性能等;
(8)禁忌症、注意事项、警示以及提示的内容。注意事项一般应有以下内容:未经烧结成瓷不可直接用于人体义齿或口腔修复;本产品需由专业技工制作,由专业医生装镶、调整和佩戴;应警示根据临床用途的不同,选择不同挠曲强度的瓷块;
(9)使用说明:应包括制作全瓷义齿的程序和烧结温度等重要信息;
(10)产品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储存、运输条件、方法;包括:避免与硬物发生碰撞,搬运中避免剧烈挤压、受力和震动等;
(11)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12)其他应当标注的内容。
2.标签
(1)产品名称;
(2)生产厂的名称(或经销商的名称);
(3)独立单位的数量,比如预成的瓷片或瓷块;
(4)对于潜在健康危害应有基本的警示,如吸入瓷粉尘引起的危害;
(5)生产批号或生产厂记录陶瓷批次;
(6)产品的收缩率/放尺率(若适用);
(7)可供齿科加工设备识别的条形码或射频编码(若适用)。
三、审查关注点
(一)产品的原材料和工艺是影响氧化锆瓷块质量的主要因素,因此应重点审查原材料的组成。应在研究资料中提供原材料成分的说明及相关验证资料,氧化锆瓷块的成分应符合企业声称的产品成分。可采用的适宜方法,如原子吸收光谱分析、X射线荧光光谱分析测试氧化锆瓷块的成分,同时评价其生产工艺是否成熟可控。
(二)产品的安全有效性主要取决于其技术性能是否达到了要求,因此应重点审查产品技术要求是否规定了合理的要求,尤其是表面质量、密度、挠曲强度。
(三)产品的风险主要取决于其预期用途,氧化锆瓷块用于制作全瓷义齿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的风险不同,如植入物的氧化锆材料应执行ISO 13356标准,因此应审查其预期用途是否为制作全瓷义齿。
(四)产品的风险还取决于说明书中告知用户的信息是否充分,因此应重点审查说明书的内容,如用氧化锆瓷块制作全瓷义齿的程序和烧结温度及注意事项等。
(五)瓷块产品的收缩率/放尺率,是CAD/CAM系统的设计参数之一,应与企业声称的一致,并在企业声称的误差范围内。
(六)在研究资料中,增加关于瓷块颜色、透光率的要求(若适用)。如果厂家有多种颜色和透光率的瓷块,按照说明书烧制后瓷块颜色与透光率应与企业声称的一致。应在研究资料中提供相关内容及验证资料,并在说明书中体现。
四、编写单位
辽宁省药械审评与监测中心。
附件3
手动轮椅车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为申请人进行手动轮椅车注册申报提供技术指导,同时也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审评提供技术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手动轮椅车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并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其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
本指导原则是对申请人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供行动困难的残疾人、病人及年老体弱者做代步工具的手动轮椅车。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
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残疾人使用的竞技轮椅车和舞蹈轮椅车。
二、技术审查要点
(一)产品名称的要求
产品的名称应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的要求,可采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上的通用名称,或以产品结构和适用范围为依据命名。例如手动轮椅车、手动三轮轮椅车等。
(二)产品的结构和组成
手动轮椅车一般由车架、前轮、后轮、坐垫、背垫、扶手、挂脚、刹车、脚踏板等组成。产品结构示例图如图1所示:
图1 产品结构图
按照驱动形式可以分为:陪伴者推动式轮椅车、手动直接驱动后轮式轮椅车、手动直接驱动前轮式轮椅车。
(三)产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
由使用者手驱动、脚踏驱动或护理者手推为动力,使行动困难的残疾人、病人及年老体弱者做代步工具用。注册申请人应在综述资料中明确产品工作原理。
因该产品为非治疗类医疗器械,故本指导原则不包含产品作用机理的内容。
(四)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和实例
手动轮椅车的注册单元原则上以产品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和适用范围为划分依据。如不同的技术结构(四轮轮椅车、三轮轮椅车),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五)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
目前与手动轮椅车相关的常用标准举例如下:
表1 相关产品标准
(单击图片查看大图)
注:本指导原则中标准适用最新版本,下同。
上述标准包括了产品技术要求和其他相关材料中经常涉及到的标准。企业还可根据产品的特点引用一些行业外的标准和一些较为特殊的标准。
(六)产品的适用范围/预期用途/禁忌症
产品适用范围:该产品适用于供行动困难的残疾人、病人及年老体弱者做代步工具。
禁忌症:暂未见相关报道。
(七)产品的主要风险
主要参考YY/T 0316-20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风险管理活动要贯穿产品设计、试生产、量产、上市后使用及产品处理的整个生命周期。要体现生产企业风险管理活动计划的完整性,尤其上市管理的风险分析与评价过程。对于上市前风险管理中尚未认知的风险,应在上市后开展信息收集,一旦发现异常及时进行风险评价,采取控制措施,更新风险管理文件。
手动轮椅车风险分析应参考YY/T 0316-20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行业标准相关要求,逐一进行回答,也可以用列表的方式列示。剩余风险分析时,逐一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后,分析是否会引入或造成更大的风险,只有当新引入风险能转化为可接受风险,方认为风险受控。产品必须进行风险与收益分析,收益大于风险时方可接受。
提供手动轮椅车产品上市前风险管理报告,此报告旨在说明并承诺:
(1)风险管理计划已被正确地实施。
综合剩余风险是可接受的。
(2)已有恰当方法获得与生产企业申报的产品相关和出厂后流通与临床应用的信息。
应随风险管理报告一并附上包括风险分析、风险评价、风险控制概述管理资料。至少应包括:
(1)产品安全特征清单;
(2)产品可预见危害及分析清单(说明危害、可预见事件序列、危害处境和可能发生的损害之间的关系);
(3)风险评价、风险控制措施以及剩余风险评价汇报表。
对于风险分析和管理概述,应包括一份风险总结,以及如何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程度的内容。从生物学危害、化学危害、有关使用的危害、信息危害、机械危害和维护不周及老化引起的危害等方面,对产品进行全面分析并阐述相应的防范措施。
1.风险分析方法
1.1 在对风险的判定及分析中,要考虑合理的可预见的情况,包括:正常使用条件下和非正常使用条件下。
1.2 风险判定及分析应包括:对于患者的危害、对于操作者的危害和对于环境的危害。
1.3 风险形成的初始原因应包括:人为因素,产品结构的危害,原材料危害,综合危害,环境条件。
1.4 风险判定及分析考虑的问题包括:原材料生物学危害;产品质量是否会导致使用中出现不正常结果;操作信息,包括警示性语言、机械危害、注意事项以及使用方法的准确性;使用过程可能存在的危害等。
2.风险分析清单
手动轮椅车的风险管理报告应符合YY/T 0316-20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有关要求。根据YY/T 0316-20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附录E对该产品已知或可预见的风险进行判定,手动轮椅车在进行风险分析时至少应包括表2所列的主要危害,企业还应根据自身产品特点确定其他危害。针对产品的各项风险,企业应采取应对措施,确保风险降到可接受的程度。
表2 产品的主要危害(举例)
(单击图片查看大图)
于不同手动轮椅车的原理、功能和结构存在差异,本章给出的风险要素及其示例是常见的而不是全部的。上述部分只是风险管理过程的组成部分,不是风险管理的全部。生产企业应按照YY/T 0316-20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中规定的过程和方法,在产品整个生命周期内建立、形成文件和保持一个持续的过程,用以判定与医疗器械有关的危害、估计和评价相关的风险、控制这些风险并监视上述控制的有效性,以充分保证产品的安全和有效。
(八)产品的研究要求
1.性能研究资料
1.1 性能指标的验证应根据综述资料中有关申报产品结构组成的情况,可参考GB/T13800《手动轮椅车》的要求,提供详细的验证资料,至少应包括以下指标:车轮着地性、静态稳定性(纵向前倾)、静态稳定性(纵向后倾)、静态稳定性(侧倾)、驻坡性能、滑行偏移量、最小回转半径、最小换向宽度、行驶制动距离、驻车制动器疲劳强度、座(靠)垫阻燃性、强度等。
1.2 研究资料中应详细写明通过研究验证确定的手动轮椅车的结构组成、主要部件信息、生产车架用原材料名称、牌号、规格等。
2.生物相容性的评价研究
扶手、手圈等部件与患者和/或护理者的皮肤存在短时直接接触。
目前市场上的手动轮椅车产品的手圈多为ABS材料、聚氨酯、铝合金、不锈钢、钢管制造,扶手多为ABS材料、聚氨酯、PU皮革、纺织布制成;上述材料已确立了安全的使用史,可不再提供生物相容性评价资料。
若制造上述部件所用材料未在前段内容中体现,但制造商能够证明其已经确立了安全使用史,则可不再开展生物学评价。论证材料的安全使用史时,制造商应能够说明制造上述部件时所用的原材料、化学物(助剂、添加剂等)和加工过程;应能够提供上述部件在同等接触条件或更为恶劣接触条件下的应用情况及生物相容性情况的分析资料,或能够提供上述部件已经开展的符合生物相容性要求的评价资料。含有未经使用的新材料或加工过程的部件不适用于本条款。
若不能充分论证上述部件具备了已确立的安全使用史,则应按照GB/T 16886.1-201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中给出的生物学评价方法,开展生物学评价。
3.产品使用期限和包装研究
使用期限研究:应当提供产品使用期限的验证报告,报告中应对申报产品中包含的易耗、易损、需定期更换(如轮胎、制动器等)或者具有固定使用期限的主要元器件的情况进行详细描述,详述确定产品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期的具体理由,给出产品使用期限或者产品失效期。
包装研究:制造商应明确产品包装材料;提供在宣称的运输条件下,符合运输试验要求的验证资料;并提供在宣称贮存条件下,保持包装完整性的依据。
(九)产品技术要求的主要性能指标
本章给出手动轮椅车需要考虑的基本技术性能指标,企业可参考相应的标准,根据企业自身产品的技术特点和用途制定相应的性能指标。
主要性能指标一般应包括GB/T 13800-2009《手动轮椅车》中要求的性能指标,应说明GB/T 13800-2009《手动轮椅车》中不适用条款的理由。企业应参考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结合临床需求、自身产品的技术特点对各项指标的具体参数做出规定。
技术要求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功能指标
1.1 车轮着地性
1.2 静态稳定性(纵向前倾)
1.3 静态稳定性(纵向后倾)
1.4 静态稳定性(侧倾)
1.5 驻坡性能
1.6 滑行偏移量
1.7 最小回转半径
1.8 最小换向宽度
2.安全指标
2.1 制动器
2.1.1 行驶制动距离
2.1.2 驻车制动器疲劳强度
2.2 座(靠)垫阻燃性
2.3 强度
3.质量控制指标
3.1 表面、外形和质量要求
3.2 装配
如产品有其他配件或功能应根据不同配件的具体情况或功能做出相应要求并进行检测。
(十)同一注册单元内注册检验典型性产品确定原则和实例
1.典型产品应是同一注册单元内能够代表本单元内其他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产品。
2.应考虑功能最齐全、结构最复杂、风险最高的产品。
3.注册单元内各种产品的性能指标不能被某一产品全部涵盖时,则应选择涵盖性能指标最多的产品作为典型产品,同时还应考虑其他产品中未被典型产品所涵盖的性能指标。
对于结构相同或相近的,一般情况下,较为复杂的可以替代简单的。企业应在申报资料中说明选择典型产品的依据及相关验证资料。
(十一)产品生产制造相关要求
手动轮椅车在制造过程中,原材料的选择和采购对产品的性能有直接影响,生产企业对合格供方的资质应重点审查,在进货检验过程中对原材料的材质单认真审查是否符合采购要求。对车架和车轮的过程检验应重点对影响整车性能的项目进行检验(如:焊接质量、车架的平整、车轮的跳动等)。
制造商应根据申报产品的实际情况,以流程图的形式对生产工艺过程进行详细描述,并根据流程图逐一描述其中的过程控制点。对关键工序和特殊工艺应在作用指导书中详细描述生产操作的步骤、方法、注意事项。作业指导书的描述应明确不得使生产制造人员产生歧义。关键工序的检验应由经过相关培训的有一定经验的检验人员负责。以下是手动轮椅车产品工艺流程举例说明:
图2 手动轮椅车工艺流程图
以上工艺流程图仅供参考,生产企业应根据自己产品的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工艺流程。
(十二)产品的临床评价要求
按照《关于公布新修订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8年第94号,下称《目录》)的规定,手动轮椅车(序号780)为免于开展临床试验的产品。注册申请人在申报时,可以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14号)提交临床评价资料。
(十三)产品的不良事件历史记录
申请人在风险分析时应关注同品种产品的不良事件历史记录。
(十四)产品说明书和标签要求
1.说明书的编写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GB/T 18029.15-2008《轮椅车第15部分:信息发布、文件出具和标识的要求》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2.产品说明书的内容均应有明确的来源,与综述资料、研究资料等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保持一致。
2.1 产品性能
建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尺寸、重量、车轮着地性、静态稳定性(纵向前倾)、静态稳定性(纵向后倾)、静态稳定性(侧倾)、驻坡性能、滑行偏移量、最小回转半径、最小换向宽度、行驶制动距离等。
2. 2 主要结构组成
建议以实物照片/示意图加文字的形式对申报产品的整体结构进行描述。重点对可拆卸的高靠背、扶手等的操作功能进行介绍。
2.3 注意事项上下轮椅时的注意事项,使用前的检查事项应给出明示。
2.4 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
建议以实物照片/示意图加文字的形式详细介绍安装和使用方法。对肢体残障人员使用方法,建议根据不同的残障部位分别介绍。
3.标签
产品的标签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YY/T 0466.1-2016《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GB/T 18029.15-2008《轮椅车第15部分:信息发布、文件出具和标识的要求》等标准的要求。
3.1 下列内容以永久性的方式标在每一辆轮椅车上:
轮椅车生产商的名称和地址、轮椅车的型号和生产批号、制造日期(年)、行驶限制、推荐的最大使用者质量。
3.2 轮胎应标明尺寸。
三、审查关注点
1.审查产品名称时应注意产品名称中不应包含产品型号、规格,如:XXXX型手动轮椅车。
2.审查同一注册单元中产品结构是否相同或相近。
3.在审查产品技术要求时应注意性能指标应执行GB/T 13800-2009《手动轮椅车》要求。
4.典型产品选择的依据是否充分合理,产品的材质和结构不同应分别进行检测。
5.应在申报资料中明确列出产品结构组成中的不同规格型号的部件(含附件)。
6.使用说明书是否按照GB/T 18029.15-2008《轮椅车第15部分:信息发布、文件出具和标识的要求》中第7章的要求进行编写。
四、编写单位
天津市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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