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全国各地火热推开的耗材“两票制”恐生变!卫计委明确这2种类型的耗材暂时不用执行“两票制”了!
近日,太原市卫计委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不能执行“两票制”药品、医用耗材备案采购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太原市正在执行的药品、耗材“两票制”做出部分调整。
2017年3月,太原市医改办联合太原市发改委、卫计委等6个部门共同印发《太原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两票制”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太原市各公立医院于2017年4月1日起启动实施“两票制”。
同时规定,2017年6月1日药品必须全面实行“两票制”,2017年9月30日高值医用耗材实行“两票制”,2018年3月31日医用耗材全面实行“两票制”。
也就是说,从今年3月31日起,太原市所有公立医院已经开始全面实行耗材“两票制”。截至查询当天,太原市的耗材“两票制”已经执行了一个多月的时间。
然而,或许正是这一个多月时间的执行,迎来了耗材“两票制”的重大调整!有这么两大类耗材暂时不用实行“两票制”了,而且全部改为备案采购了。
去年3月印发的细则中曾规定,这两大类药品、耗材可暂不实行耗材“两票制”:
一、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紧急采购药品、医用耗材或国家医药储备药品、医用耗材,可特殊处理,事后一周内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临床必须但使用量较小的药品、医用耗材,也可特殊处理,但事先须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然而根据新的《通知》,这两大类药品、耗材都改为实行备案采购了,除了第二条规定中原本“须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也改为备案采购外,对于第一条规定中的紧急采购药品、医用耗材或国家医药储备药品、医用耗材,已由原来的“一周内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改为“事后10个工作日内补办备案采购手续”。
不仅如此,《通知》还更加细化了临床必须但使用量较小的药品、医用耗材,《通知》指出:
因品种繁多、用量较小或进口等问题暂不能执行“两票制”且临床必需的药品、医用耗材,实行备案采购。
与之前的规定相比,调整后的规定更加宽泛、灵活、具体,或许这正是相关部门在总结了耗材“两票制”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后作出的有利调整,而这样的调整也势必会使得耗材“两票制”执行更加顺利、高效。
《通知》还对备案采购的程序作了详细规定。公立医院按照“临床必需”的原则,填写相关表格,由临床科室提出备案采购药品、医用耗材品种,科主任签署意见,经药剂科或设备科对拟申请备案采购的药品、医用耗材有关资质(包括生产、经营企业及产品的资质证书等)进行审核,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市药品器械管理中心备案审核后,方可采购。
同时,《通知》还指出,备案采购实行“临床必需、医院负责、行政部门监管、谁使用谁备案、备案多少采购多少”的原则,各公立医院要严格遵守备案程序,控制备案采购药品、医用耗材的品种和数量,防止出现备案采购药品、医用耗材的不合理使用;市药品器械管理中心要做好全市公立医院药品、医用耗材备案采购监管工作,定期对备案采购情况进行督查,重点督查不按规定履行备案采购手续和备案数量与实际采购数量不符等行为。
附:《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不能执行“两票制”药品、医用耗材备案采购工作的通知》全文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各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太原市医改办《关于印发《太原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两票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并医改办〔2017〕7号)要求,“临床必须但使用量较小的药品、医用耗材,也可特殊处理,但事先须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立医院药品、医用耗材备案采购工作,保障临床用药需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采购原则
备案采购是用于弥补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实行“两票制”后,不能满足医疗卫生机构特殊临床用药需求而采取的措施。备案采购实行“临床必需、医院负责、行政部门监管、谁使用谁备案、备案多少采购多少”的原则。
二、备案采购主体
全市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包括实行县乡一体化改革的县域医疗集团(以下简称“公立医院”)。
三、备案采购范围
因品种繁多、用量较小或进口等问题暂不能执行“两票制”且临床必需的药品、医用耗材。
四、备案采购程序
(一)公立医院按照“临床必需”的原则,填写相关表格(见附件),由临床科室提出备案采购药品、医用耗材品种,科主任签署意见,经药剂科或设备科对拟申请备案采购的药品、医用耗材有关资质(包括生产、经营企业及产品的资质证书等)进行审核,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市药品器械管理中心备案审核后,方可采购。
(二)因抢救危重病人或应对突发应急事件而临床急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机构可先采购使用,事后10个工作日内补办备案采购手续。
五、监督管理
(一)各公立医院要严格遵守备案程序,控制备案采购药品、医用耗材的品种和数量,防止出现备案采购药品、医用耗材的不合理使用。
(二)市药品器械管理中心要做好全市公立医院药品、医用耗材备案采购监管工作,定期对备案采购情况进行督查,重点督查不按规定履行备案采购手续和备案数量与实际采购数量不符等行为。
(三)市药品器械管理中心要对各公立医院药品、医用耗材备案采购情况定期进行汇总并上报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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