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康复医疗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0-27 来源: 医政医管局
国卫办医函〔2021〕536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各地落实《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康复医疗工作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19号)要求,加快发展康复医疗服务,切实增加康复医疗服务供给,满足群众多样化康复医疗服务需求。经研究,我委确定北京市等15个省份作为康复医疗服务试点地区。现将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试点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试点省份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及时报告试点有关进展情况。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请于2021年12月31日前报送我委医政医管局。
附件:康复医疗服务试点工作方案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1年10月2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
康复医疗服务试点工作方案
一、试点目标
经过1年的试点,探索形成较完善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多元化康复医疗服务模式、有利于康复医疗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等有益做法和典型经验,充分发挥试点地区的带动示范作用,以点带面,加快推动全国康复医疗服务发展取得实效。
二、试点地区和试点时间
(一)试点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宁夏回族自治区15个省份作为康复医疗服务试点地区。
(二)试点时间。2022年1月—12月。
三、试点任务
(一)增加提供康复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和床位数量。试点地区要结合“十四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以及本地区康复医疗服务需求等,引导区域内部分一级、二级医院转型为康复医院,或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康复医疗中心等,增加康复医院和康复医疗中心的数量。鼓励有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根据需要设置和增加提供康复医疗服务的床位。
(二)加强康复医疗学科能力建设。试点地区要结合“十四五”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和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要求,将康复医疗作为补短板强弱项的重点学科领域予以加强,支持康复医学科软硬件建设,提高康复医疗服务能力。积极推动神经康复、骨科康复、心肺康复、儿童康复、老年康复等康复医疗亚专科能力建设。
(三)加强康复医疗专业人员培养培训。试点地区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康复治疗师岗位培训制度,对正在从事和拟从事康复治疗工作的人员开展规范培训,增加康复治疗师数量,提升康复治疗能力。探索将康复医疗基本知识纳入全体医务人员培训中,逐步将康复理念贯穿于疾病预防、诊疗、康复等全过程。
(四)创新开展康复医疗多学科合作模式。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积极开展康复医疗早期介入和加速康复外科服务模式试点,创新推动康复医疗与临床科室的紧密合作,将加速康复理念贯穿于疾病诊疗全程,手术前后康复及时介入,促进患者快速康复和功能恢复。逐步探索形成康复早介入的好做法,以及加速康复外科服务模式的试点经验。
(五)加快推动居家康复医疗服务发展。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探索开展居家康复医疗服务,通过“互联网+”、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方式将医疗机构内康复医疗服务延伸至居家,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出院患者等人群提供专业的康复治疗、康复训练和指导等服务。
(六)积极推动康复医疗与其他服务的融合发展。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积极提供中医药康复服务。强化中医药康复专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推进康复医疗服务和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深度融合,建立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与康复辅助器具配置人员团队合作机制,提高专业技术和服务能力。
(七)探索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价格和支付机制。试点地区应当将康复医疗服务价格纳入本地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中统筹考虑,做好相关项目价格的调整和优化工作。切实落实国家确定的康复综合评定等29项医疗康复项目,并加强医疗康复项目支付管理。鼓励结合实际建立居家康复医疗服务价格和支付机制。
四、试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地区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试点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康复医疗服务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协作,推进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二)支持先行先试。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康复医疗服务试点工作,重点在康复医疗服务体系、服务模式、人员培训、学科建设以及价格支付政策等方面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形成示范经验和典型做法,以点带面、逐步推广。及时发现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积极研究解决。
(三)及时总结评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康复医疗服务试点情况的指导,及时总结评估工作进展。我委将适时对地方康复医疗服务试点情况开展第三方评估。试点地区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情况,于2022年12月底前将本地区试点工作总结报送我委医政医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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