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关于医疗器械监督抽检复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2021年第63号)
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和《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76号)有关要求,国家药监局正在组织修改完善医疗器械监督抽检复检工作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现就上述规范性文件发布实施前医疗器械监督抽检复检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1年国家医疗器械监督抽检复检工作按照现行《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和《国家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程序》执行。本通告发布之日前,当事人对检验报告结论有异议,尚未提出复检申请的,可自即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2021年国家医疗器械抽检产品检验方案中推荐的复检机构名单,向相关检验机构提出复检申请。
二、2021年省级医疗器械监督抽检和地方执法涉及的复检工作,按照现行《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和本省工作部署的相关文件执行。
特此通告。
国家药监局
202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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