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北京市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提交注册质量体系核查申请资料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按照《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暂行)》(食药监械管〔2015〕63号)规定,注册申请人应当在注册申请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体系核查申请资料。截至2021年6月30日,我市下列注册申请人仍未向我局提交注册质量体系核查申请资料,请各相关注册申请人按照我局《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程序》要求尽快提交相关申请资料,我局将结合实际情况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注册申请人基本信息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30日
附件
注册申请人基本信息
文章来源月北京药监局,全文由奥咨达整理。奥咨达医疗是一家全球医疗器械3C产业平台,提供医疗器械注册、医疗器械临床、医疗器械CRO、医疗器械CE认证、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等一站式服务,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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