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2021-05-26
皖药监法秘〔2021〕41号
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省局各分局(分站):
《安徽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已经省局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原《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和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皖食药监法秘〔2018〕 421号)同时废止。
附件:安徽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安徽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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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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