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委托实施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公告
2020年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省药监局决定自2020年9月10日起委托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由相关受委托单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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