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指南、委托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指南和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编写指南的通知
皖药监械生秘〔2019〕106号
2019年12月03日 发布
局机关有关处室,有关直属单位:
为规范推进我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根据沪苏浙皖三省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药监械管〔2019〕112 号)精神,省局制定了《安徽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指南》《安徽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指南》《安徽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编写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的试点是改革完善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和注册生产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创新举措,是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的重大行动,是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可及的重大举措,事关医疗器械产品创新、产业高质量发展和公众用械安全。试点期间,相关处室、直属单位要切实解放思想,深入领会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相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边实践、边总结、边完善,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高质量完成我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
附件:1.安徽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指南
2.安徽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指南
3.安徽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编写指南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2日
安徽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指南
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扩大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械注〔2019〕33号)和《长江三角洲区域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要求,通过强化政策宣贯,促进医疗器械创新,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医疗器械产业集团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推动医疗器械高质量发展,为注册人制度实施积累实践经验。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医疗器械注册人在试点工作中办理产品注册、生产许可申请事项以及省局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在试点工作中实施的医疗器械审评、审批、检验、监管等事项。
本指南不包括未纳入我省试点范畴的医疗器械注册与生产许可事项。
二、基本原则
(一)产品注册与生产许可分离。注册申请人可以委托试点省(市)区域内具备相应医疗器械生产条件下的企业生产样品。注册人具备相应生产资质和能力的,可以取得生产许可后自行生产产品,也可以委托试点省(市)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产品。受托生产企业可提交注册人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申请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二)落实注册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的主体责任。注册人承担注册产品全生命周期的质量主体责任并建立注册人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体系,对医疗器械研制、注册、生产、上市后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承担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受委托生产企业承担注册人合同约定的协议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构建注册人跨区域监管协作工作机制。对于跨省(市)委托生产情况,在《长三角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跨区域监管规定》的基础上,落实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管责任,同时可以根据跨省(市)委托需求在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的情形下拓展建立区域监管协作规定。
三、许可程序
(一)注册申请。注册申请人按照试点工作要求,自行生产样品并申报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的,由省局组织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委托本省或试点省(市)具备相应医疗器械生产条件的企业生产样品并申报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的,由省局根据注册申报资料、委托合同和质量协议等有关证明注册人条件和受委托生产企业条件的材料,组织对受委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生产能力进行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跨省委托的开展延伸检查)。注册申请人申请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报,按照国家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的注册质量体系核查要求开展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核发医疗器械注册证,核发医疗器械注册证中登载的生产地址为受托生产地址,备注栏标注受托企业名称。产品说明书和标识标签载明受托企业和受托生产地址。
(二)生产许可申请。注册人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后需办理生产许可证自行生产的,按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申办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符合条件的核发生产许可证。注册人取得生产许可证后到相应药品监管部门办理产品注册证登记事项变更。
(三)生产委托申请。注册人委托生产的,受注册人委托的受托生产企业可提交注册人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向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申请受托生产许可。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核发生产许可证或在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中登载受托生产产品、受托生产期限等信息。
受托生产企业为省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由省局组织现场检查,符合条件的核发生产许可证或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受托生产企业为省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省局可以跨省延伸检查或书面函请受委托企业所在地省局配合协同检查。
(四)生产地址变更。注册人拟通过委托生产方式变更注册证生产地址的,或者受托生产企业生产地址发生变更的,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变更。注册人提交受托生产企业变更后《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委托协议向省局办理注册证的生产地址登记事项变更。
当注册人变更受托生产企业时,原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在受托
生产终止时向其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减医疗器
械生产许可所附生产产品登记表中登载的受托产品信息,新受托
生产企业申请受托生产许可。
(五)科研机构作为注册申请人。对于科研机构作为注册申请人申报医疗器械注册的,在符合注册人条件的基础上,鼓励聘用第三方法规事务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机构等,增强注册人质量管理能力,落实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的主体责任。鼓励建立商业责任保险救济赔偿制度,承担因上市后医疗器械质量缺陷造成伤害的赔偿连带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领导任副组长,医疗器械许可注册、医疗器械生产监管、法规、技术审评、检验检测、不良事件监测、新闻宣传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医疗器械注册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谋划、指导、监督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处,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
(二)开展政策宣贯。通过试点方案解读、专题培训、召开座谈会、现场访谈等多种方式,开展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政策宣传,扩大试点工作影响面;摸清试点企业、试点品种、试点方式和试点需求。
(三)完善保障措施。对参与试点注册医疗器械产品按照《安徽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办法》实施优先审批(试点注册人实施委托生产等事项参照实施),承担检验、审评、审批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大对纳入试点医疗器械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力度。明确试点产品注册程序、生产许可条件和许可流程,制定注册申报资料清单、质量协议模板、委托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指南等配套文件;不断吸收先期试点经验,完善配套实施制度,保障试点工作快速稳步推进。
(四)加强上市后监管。建立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跨区域监管协作机制,实施协同监管和检查结果互认;充分利用监督检查、监督抽检、监测等手段,加强对注册人履行保证医疗器械质量、上市销售与服务、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与评价、医疗器械召回等义务条件的监督管理,强化注册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责任和全链条的管理能力,督促受托企业严格执行医疗器械相关政策法规要求。
(五)开展试点工作分析与总结。建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定期问题协商解决机制,对于能在省级层面解决的,由省局协调各方协商解决。须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解决的问题,提出问题解决建议后书面报送国家局,由国家局予以协调解决。试点期间,注重总结提炼实施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为全面实施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积累实践经验。
安徽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
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指南
一、制定依据
为规范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质量管理,明确不同主体间的质量管理责任划分,保障委托方和受托方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衔接和运行,切实保障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9〕42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扩大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械注〔2019〕33号)和《长江三角洲区域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沪药监械管〔2019〕112 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省局制定了《安徽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二、适用范围
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是改革完善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和注册生产制度的重大创新,建立医疗器械注册人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责任体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是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的主要目的之一。
《指南》中的医疗器械注册人是指按照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要求,委托生产医疗器械样品或产品的企业或者科研机构。《指南》中的受托生产企业是指按照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要求,接受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医疗器械样品或产品的企业。
《指南》旨在为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医疗器械时,对双方在建立、运行、改进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方面提供指导,从而更好地满足《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的要求,落实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主体责任,确保医疗器械产品上市后的安全、有效。
《指南》是在《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的基础上,针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及其受托生产企业的特殊管理要求所制定的细化指南性意见。医疗器械注册人及其受托生产企业应在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要求的基础上,同时符合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和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的相关要求。
《指南》同样适用于医疗器械监管部门在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及其受托生产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核查时参考使用,指导和规范医疗器械监管人员开展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要求
1义务与责任
1.1医疗器械注册人
1.1.1履行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规定的义务,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2能够独立开展质量评审。委托生产前应对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综合生产能力进行评估,并提供综合评价报告。委托生产期间每年应对受托生产企业开展至少一次全面质量管理评审,定期对受托生产企业进行审核,并按时向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年度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1.1.3负责与受托生产企业签订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明确规定双方在委托生产中技术要求、生产管理、质量保证、责任划分、产品放行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1.1.4负责将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中规定的技术要求、生产工艺、质量标准、说明书和包装标识等技术文件形成清单及附件,并有效转移给受托生产企业,双方确认并保留相关记录;以上文件发生的任何变化应及时告知并有效转移给受托生产企业,双方确认并保留相关记录。
1.1.5负责产品上市放行,应明确规定放行责任人、放行程序和放行要求。
1.1.6负责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建立不良事件监测与再评价制度,指定责任部门和人员,主动收集不良事件信息并按法规要求向相应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根据科学进步情况和不良事件评估结果,主动对已上市医疗器械开展再评价。
1.1.7负责售后服务,建立售后服务制度,指定售后服务责任部门,落实售后服务相关责任。
1.1.8负责建立医疗器械追溯体系,确保医疗器械产品全生命周期内可实现有效追溯。
1.1.9发现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应当立即要求受托生产企业采取整改措施;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应当立即要求受托生产企业停止生产活动,并向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1.1.10委托生产变更或终止时,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医疗器械注册证变更,同时应告知原受托生产企业办理许可证登载产品变更、减少或注销许可证。
1.1.11医疗器械注册人对批准上市的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1.2受托生产企业
1.2.1履行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委托生产质量协议规定的义务,办理受托生产许可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2负责按照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的要求组织生产,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及受托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负相应的质量责任。
1.2.3负责产品生产放行,应按照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履行生产放行程序。
1.2.4委托生产变更或终止时,应向原许可发证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登载产品变更、减少或注销许可证。
2机构与人员
2.1医疗器械注册人
2.1.1应当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建立与质量管理体系过程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
2.1.2应当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管理者代表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覆盖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体系,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提高员工满足法规、规章和顾客要求的意识。
2.1.3应当配备专门的研发技术人员,熟悉所注册医疗器械产品的研发和技术,具有相应的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确保提交的研究资料和临床试验数据真实、完整、可追溯。
2.1.4应当配备专门的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工作经验,熟悉所注册医疗器械产品的生产质量管理要求,能够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审核和监督。
2.1.5应当配备专门的法规事务人员,应具有工作经验,熟悉所注册医疗器械产品法规要求,能够处理相关法规事务。
2.1.6应当配备专门的上市后事务人员,应具有工作经验,熟悉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产品召回、售后服务等要求,能够处理相关上市后事务。
2.2受托生产企业
2.2.1应当建立与医疗器械受托生产过程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建立与质量管理体系过程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
2.2.2应当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管理者代表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与受托生产过程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提高员工满足法规、规章和顾客要求的意识。
2.2.3应当配备与受托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人员、生产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以上人员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具有相关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应当有能力对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中实际问题作出正确判断和处理。
2.2.4应指定专人与医疗器械注册人进行对接、联络、协调。
2.2.5在医疗器械注册人的指导下,对直接影响受托生产产品质量的人员进行培训,符合要求后上岗。
3场地、设施、设备
3.1医疗器械注册人
3.1.1自行研发医疗器械产品的,应具备与已获证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研发场所和设施设备。
3.1.2委托开发医疗器械产品的,应确保被委托机构具备与已获证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研发场所和设施设备。
3.1.3医疗器械注册人应明确受托生产企业场地、设施和设备的要求,委托生产前应查验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并定期评估。
3.2受托生产企业
3.2.1应配备与受托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3.2.2应采用适宜的方法,对医疗器械注册人财产(包括受托生产相关且属于医疗器械注册人所有的各类物料、半成品及成品、留样品、包装、标签、工装夹具以及其他设备或辅助器具等)进行标识、储存、流转、追溯。
3.2.3受托生产企业对受托生产过程中涉及的场地、设施、设备应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的要求进行管理。
4文件管理
4.1医疗器械注册人
4.1.1应当建立与质量管理体系过程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对《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有任何删减或不适用均应详细说明,且任何删减或不适用不得影响医疗器械产品的安全、有效。
4.1.2对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进行管理,包括委托生产质量协议评审、变更、终止、延续、执行情况的年度评价,并保留相关记录。
4.1.3对已获证医疗器械的全部研发资料和技术文档进行管理。包括清单编制、保存、归档、检索、查阅、变更、移交、使用权限,并保留相关记录。
4.1.4对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指南性文件、质量公告等外来文件进行管理,包括收集、更新、检索、汇总、分析,并保留相关记录。
4.1.5对受托方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评估、审核、监督的文件进行管理,包括保存、变更、检索、汇总、分析,并保留相关记录。
4.2受托生产企业
4.2.1应当建立与质量管理体系过程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增加受托生产相关内容,对《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有任何删减或不适用均应详细说明,且任何删减或不适用不得影响产品的安全、有效。
4.2.2应对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进行管理,包括协议评审、变更、终止、延续、执行情况的年度评价,并保留相关记录。
4.2.3对医疗器械注册人转移的受托生产医疗器械的全部研发资料和技术文档进行管理。包括清单编制、保存、归档、检索、查阅、变更、移交、使用权限,并保留相关记录。
4.2.4对受托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自查相关文件进行管理,包括保存、变更、检索、汇总、分析,并保留相关记录。
4.2.5文件和记录的保存期限应符合法规要求和双方协议约定,在保存期限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可向受托生产企业获取委托产品生产相关文件及记录,以满足产品质量追溯、产品调查及法规要求等的需要。
5设计开发
5.1医疗器械注册人
5.1.1应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要求进行设计开发。保留自行研发或委托研发医疗器械产品的设计研发资料,确保设计开发资料和数据的真实、完整、可追溯。
5.1.2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外部机构进行设计开发时,应当与受托设计方签订协议,确保设计开发过程满足法规要求;医疗器械注册人对整个医疗器械产品的设计开发负主体责任。
5.1.3应按照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要求,将需要转移的设计输出文件进行汇总并编制技术文件清单。
5.1.4应确保变更过程满足法规要求,任何设计变更均应及时通知受托生产企业,并监督受托生产企业的变更执行情况。
5.1.5应当在包括设计开发在内的产品实现全过程中,结合受托生产产品的特点,制定风险管理的要求并形成文件,保留相关记录。生产和生产后信息显示产品的风险不可接受时,医疗器械注册人应及时通知受托生产企业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5.2受托生产企业
5.2.1应按照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要求,对医疗器械注册人转移的技术文件进行管理。
5.2.2应按照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要求,执行受托生产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约定。
5.2.3医疗器械注册人在受托生产企业完成工艺建立、验证、转换、输出的,受托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能力。
5.2.4落实医疗器械注册人的设计变更要求,并结合生产质量管理情况向医疗器械注册人反馈设计变更的需求。
6采购
6.1医疗器械注册人
6.1.1应明确委托生产产品物料的采购方式、采购途径、质量标准、检验要求,按照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要求实施采购。
6.1.2必要时与受托生产企业一起对物料合格供应商进行筛选、审核、签订质量协议、定期复评。
6.1.3监控并确保受托生产企业使用合格供应商提供的合格物料。
6.1.4按照要求实施采购变更,所有的变更应书面通知受托生产企业,并留存相关记录。
6.1.5定期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的要求,对委托生产采购控制进行自查,确保满足规范的要求。
6.2受托生产企业
6.2.1应按照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的要求,执行医疗器械注册人的采购要求;由医疗器械注册人采购并提供给受托生产企业的物料,由受托生产企业按照医疗器械注册人要求进行仓储、防护和管理。
6.2.2如代为实施采购,应将相关供应商纳入合格供应商进行管理;应保留物料采购凭证,满足可追溯要求。
6.2.3如实施采购物料验证,应符合医疗器械注册人的要求。
6.2.4采购中发现异常情况应采取措施暂停,并向医疗器械注册人及时报告处理。
7生产管理
7.1医疗器械注册人
7.1.1明确委托生产的品种及范围、工艺流程、工艺参数、必要外协加工过程(例如辐照灭菌)、物料流转、批号和标识管理、批生产记录、可追溯性等具体要求。
7.1.2将与生产有关的技术文件以协议附件的形式转移给受托生产企业,双方确认并保留确认的记录;
7.1.3明确在委托生产过程中的需要定期监控的环节和过程以及监控方式和标准,指定授权监控的人员,并保留监控记录。
7.1.4应定期对受托生产企业的受托生产管理情况和相关记录进行审核,并保存审核记录。
7.2受托生产企业
7.2.1应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和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执行。
7.2.2当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活动并向注册人报告。
7.2.3如果受托生产企业有相同产品在产,相关产品应有显著区别的编号、批号、标识管理系统,避免混淆;
7.2.4应保留受托生产相关的全部生产记录,并随时可提供给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查。
7.2.5受托生产过程中出现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偏差、变更、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医疗器械注册人报告,保留处理记录。
8质量控制
8.1医疗器械注册人
8.1.1制定生产放行要求和产品上市放行程序、条件和放行批准要求。
8.1.2将生产放行要求转移给受托生产企业,审核并授权生产放行人。
8.1.3负责产品上市放行,指定上市放行授权人,按放行程序进行上市放行,并保留放行记录。
8.1.4明确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标准,检验职责、留样及观察(如涉及)等质量控制过程的职责分工,需要常规控制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项目可由医疗器械注册人完成,也可由受托生产企业完成,对于检验条件和设备要求较高,确需委托检验的项目,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
8.1.5由受托生产企业实施质量检验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应对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检测设备、质量控制能力、质量检测人员能力、质量检测数据进行定期监控和评价,并保留相关记录。
8.1.6涉及产品留样的,应制定留样规程,定期查验受托企业的留样工作。
8.2受托生产企业
8.2.1按照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约定的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标准、检验职责、留样及观察(如涉及)等质量控制过程的职责分工实施质量控制活动。
8.2.2负责生产放行,应保证受托产品符合医疗器械注册人的验收标准并保留放行记录。
8.2.3涉及产品留样的,应执行医疗器械注册人的留样规程,实施留样。
9销售
9.1医疗器械注册人
9.1.1医疗器械注册人可以自行销售医疗器械,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销售医疗器械。
9.1.2医疗器械注册人自行销售医疗器械的,无需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者备案,但应具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经营能力和条件。
9.1.3委托销售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应当对所委托销售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并加强对受托方经营行为的管理,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销售。医疗器械注册人应当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9.2受托生产企业
9.2.1受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代为销售时,必需具备相应的医疗器械经营条件,符合经营相关法规要求,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者备案。
9.2.2如无销售职责,本条不适用。
10不合格品控制
10.1医疗器械注册人
10.1.1应当明确不合格品控制要求,防止非预期的使用或交付。
10.1.2产品销售后发现产品不合格时,医疗器械注册人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如召回、销毁等。
10.2受托生产企业
10.2.1应当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对不合格品进行标识、记录、隔离、评审。
10.2.2不合格的评审包括是否需要调查,通知医疗器械注册人或对不合格负责的所有外部方。
11不良事件监测、分析和改进
11.1医疗器械注册人
11.1.1应当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应当配备与其产品相适应的不良事件监测机构和人员,对其产品主动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并按规定直接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11.1.2发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的,应当按照规定直接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及时开展调查、分析、评价,主动控制产品风险,并报告评价结果。
11.1.3应当主动开展已上市医疗器械再评价,根据再评价结果,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对已上市医疗器械进行持续改进,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变更。再评价结果表明已注册的医疗器械不能保证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应当主动申请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
11.2受托生产企业
11.2.1应向医疗器械注册人提供受托生产过程中必要的质量数据和所发现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
11.2.2应配合医疗器械注册人进行不良事件监测、分析和改进。
四、核查范围
(一)医疗器械注册人仅为样品研发主体,生产工艺建立和验证、设计转换均在受托生产企业完成的,在产品注册体系核查时,应对医疗器械注册人研发地址和受托企业生产地址进行同步核查。
(二)受托生产企业发生变化(包括变更、增加或者减少),在对变更后的受托生产企业进行体系核查时,同时应对医疗器械注册人的工艺资料、设计的变化情况等进行同步核查。
(三)上市后监管时,可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及受托生产企业一并实施检查,以确保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委托生产行为的合规、受控。
(四)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外部机构进行设计开发的,注册体系核查可根据情况对受托研发企业进行延伸核查。
(五)对受托生产企业仅进行医疗器械组装、分装或包装等过程的,注册体系核查可根据情况对关键物料或关键工序/特殊过程的供应商进行延伸核查。
五、定义和术语
(一)生产放行:是指受托生产企业通过审核医疗器械生产批次的生产过程记录及质量检验记录,证实已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和双方确定的技术文件要求完成生产,并已完全符合双方规定的关于原材料、中间过程控制以及最终产品进货、过程、成品检验要求,经受托生产企业确认产品已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和双方约定的验收标准,可以放行交付医疗器械注册人。
(二)上市放行:是指由医疗器械注册人对受托生产放行的产品全过程记录进行审核,上市放行前至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完成所有规定的工艺流程;规定的批生产记录完整齐全;所有规定的进货、过程、成品检验、验证等质量控制记录完整齐全,结果符合规定要求,检验/试验/验证/确认人员及其审核、授权批准人员均已按规定签发记录;产品实现全过程,特别是采购、生产等过程中的不合格、返工、返修、降级使用、紧急放行等特殊情况已经按规定处理完毕;产品说明书、标签及其版本符合规定要求;经授权的放行人员已按规定签发产品放行单,批准上市放行。
六、参考文献
(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7号)
(三)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14年第64号)
(四)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的公告》(2015年第101号)
(五)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植入性医疗器械的公告》(2015年第102号)
(六)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体外诊断试剂的公告》(2015年第103号)
(七)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定制式义齿的公告》(2016年第195号)
(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独立软件的通告》(2019年第43号)
(九)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暂行)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5〕63号)
(十)《医疗器械 质量管理体系 用于法规的要求》(YY/T 0287—2017,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十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扩大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械注〔2019〕33号)
(十二)《长江三角洲区域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沪药监械管〔2019〕112 号)
安徽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
质量协议编写指南
1 范围
本指南旨在指导在进行医疗器械委托生产时,委托与受托生产双方通过《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的签订,明确双方在医疗器械委托生产时在产品质量实现的全过程中双方各自应当承担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对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应承担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符合生产许可和注册的有关要求,切实保证上市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质量可控,保障患者的用械安全。
本指南提供了在编制《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时,应包含的基本要素;提供了《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撰写时应考虑的原则与方法。
本指南适用于医疗器械委托生产时,编制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时参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医疗器械供应商审核指南》(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5年第1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扩大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械注〔2019〕33号)
《长江三角洲区域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沪药监械管〔2019〕112 号)
3 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的基本要素
3.1 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的基本要素应包含以下内容:
a)委托生产的目的、范围;
b)委托生产的有效期和终止条款;
c)适用法规、标准的要求;
d)质量管理规范或体系的要求;
e)产品的性能、生产、质控要求;
f)双方各自权利、责任和义务;
g)分歧的解决;
h)委托生产的变更控制与审批;
i)知识产权的保护。
3.2 委托生产职责的分解
按照适用的质量体系或法规的要求,在《委托生产质量协议》中一般应明确委托方和受托生产企业双方的职责。职责的划分通常可依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ISO13485质量体系的各要素进行规定。委托双方职责的划分,通常应包括医疗器械产品从产品设计、开发、生产到售后的整个生命周期。
3.3 在《委托生产质量协议》中一般应明确委托方和受托生产企业双方的以下职责:
a)管理责任;
b)资源管理;
c)质量管理体系;
d)产品实现变更控制。
3.3.1 管理责任
委托双方在落实管理责任时,管理层应考虑人员、厂房、设施、检验设备和仓库等生产条件,以满足合同规定的产品生产和质量保证的要求, 确保实现质量目标。
一般需要安排指定人员负责委托生产的质量管理,确保其质量管理体系涵盖委托生产的要求。
3.3.2 资源管理
委托双方在签订质量协议时,应考虑确保满足产品生产的各项资源得以适当配备与落实。委托双方应从人、机、料、法、环五个环节考虑各项资源管理的要求。
人力资源的满足可从人员资格的要求、培训计划等方面,明确委托双方应承担的职责。
从满足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上,识别所使用的机器设备和运行环境的要求,对这些管理要求,应在质量协议中进行明确。
资源的提供原材料采购的要求,这些原材料的采购和提供方式,可在质量协议中进行规定。
3.3.3 质量管理体系要素的选择
在起草、编制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时,应选取适用的质量体系要素。在起草、撰写质量协议时,对适用的每一质量体系要素,规定委托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这些质量体系的要素可参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或ISO13485中的体系要素。
委托生产质量协议中,一般应包含以下体系要素:
a)文件与记录的控制;
b)技术文件的转移;
c)采购控制;
d)生产与过程控制;
e)产品放行控制;
f)检查、测量与测试;
g)质量体系审核;
h)产品投诉与上报;
i)变更控制。
3.4 质量管理体系各要素管理职责的规定
3.4.1 文件与记录的管理
委托生产质量协议中,委托生产双方应商定生产过程文件和记录管理的要求。这些主要质量文件可能会涉及委托生产产品的清单、原材料规范文件、委托生产的产品技术要求或适用标准规范、产品放行和质量检验的要求、追溯管理的要求。这些质量记录可能会涉及制造记录、包装记录、检查记录、批次票/卡/记录以及质量记录、校准日志、培训记录、质量审核、管理评审等。
3.4.2 技术文件转移的管理
委托生产质量协议中,应明确委托方应对委托生产的产品的每一类或者系列产品整理并保持设计文档,并应负责向受托方实施产品的设计转移;同时,在协议中应考虑规定受托方应为每一类受托生产的产品编制并维持生产技术文件的要求。应制定转移文件清单并附具体文档,由双方确认。
3.4.3 采购控制
委托生产质量协议中,应明确委托生产企业和受托生产企业双方对建立物料质量标准,供应商的质量审核、批准及监督,物料的取样、检验和放行等活动实施的责任分工。
3.4.4 生产与过程控制
委托生产质量协议中,应明确双方在医疗器械委托生产所涉及的全部相关设施、设备及设备系统,明确其确认,验证与维修活动的要求和责任方,如计算机化系统、自动化控制系统、环境监控系统、生产环境的洁净度分级、公用设施,以及其它在受托生产现场使用的、需要实施维修和保养设备和设施。
3.4.5 产品放行控制
在委托生产质量协议中,应考虑规定进行成品的标识、抽样测试工作的职责。一般应当明确委托方质量部门负责产品的上市放行,上市放行应基于对批记录和测试报告的审核。
通常委托生产产品放行的过程包括委托产品的生产放行和产品的上市放行。委托方的上市放行应在受托方的生产放行工作完成后进行。协议中应考虑规定委托方经受托方考核后可以授权受托方完成产品实现全过程的记录审核,确认受托方提交的审核报告和检测报告,也可以要求受托方提供全部或部分的生产过程记录。
3.4.6 检查、测量与测试的管理
在委托生产质量协议中,通常应规定委托生产产品所涉及的检测实验室的要求,这些要求包括对检验场所、检验用仪器设备的要求,以确保可以完成最终产品放行所需要的检验工作。协议应该明确对产品的抽样及检验的责任分工。双方应该在委托生产质量协议中明确质控实验室进行偏差结果处理的责任分工和责任人。
3.4.7 质量体系审核
在委托生产质量协议中,通常应规定委托生产企业对受托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审核的要求,通常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质量体系审核。用以评估受托方是否按照质量协议的规定执行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在委托生产质量协议中还应该包括向委托方通告在受托方发生的外部质量审核的情况,明确双方针对通报检查或质量审核中所发现的问题所需采取措施的原则。
3.4.8 产品投诉与上报
在委托生产质量协议中,应当明确对产品投诉、不良事件上报的管理职责。这些职责的分配包括投诉档案的管理,投诉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在协议中一般规定受托方负责调查与本方生产有关的原因调查,包括生产批记录与不合格的审查,必要时,按照委托方要求,执行与制造相关的投诉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3.4.9 变更控制
委托方和受托生产企业双方应该在质量协议中同意并明确规定哪些变更需要经注册人对变更申请审核并批准后方可以实施,哪些变更仅需要通报即可执行;
在委托生产质量协议中应该包括变更相关的条款。这些变更包括但不仅限于原辅料及其供应商、生产场地、生产工艺、引入其它产品到共用的生产线与生产设施、检验操作规程、主要生产设备、运输方式、批号、产品密封和防篡改方式、关键操作人员的变更等;
4 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的制定步骤
4.1 在委托生产质量协议中应规定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的范围,具体包括:
a)委托生产企业所需医疗器械委托生产服务的详细内容;(委托需求)
b)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与生产场地的地址;
c)受托生产企业的供应商(必要时);
d)委托生产合同的时限与条件;
e)委托生产内容的详细描述,即受托生产企业所提供的委托生产的内容及其对最终产品的影响;
f)委托生产所涉及的法律和法规;
g)质量保证系统的具体要求。
4.2 确定委托方和受托生产企业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a)描述委托方和受托生产企业的责任范围,以及经双方协商确认的各自责任分工;
b)完成所需医疗器械委托生产服务内容的详细清单;
c)规定委托方在执行常规与待定情况的质量审核及参与药品监管部门检查中的责任;
d)规定委托生产企业在保证符合质量管理规范法规与监管要求的责任,以及提供相应的条件以确保注册人对受托方实施质量监管。
4.3 规定医疗器械产品委托生产服务的结果
a)规定受托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具体要求;
b)规定所需要的特殊工艺、质量检验项目及质量指标;
c)明确受托生产企业具有确保产品质量与安全所需的资质;
d)明确受托产品运输交付条件。
4.4 制定沟通机制
a)制定如何在影响产品的生产和质量问题出现后双方保持畅通沟通的方案;
b)制定针对变更控制、偏差控制、不良事件、质量事件及监管部门检查的沟通方案。
c)沟通方案应该明确时间、方式以及针对产品质量、安全等问题的信息联系人。
4.5 文件的制定
明确放行的相关文件清单,包括产品或委托生产服务信息、质量检验报告、物料安全数据信息、偏差及超标结果调整、放行记录等。依据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双方的合作关系与质量量度表现,可以增加诸如批生产和批检验记录以及检验原始记录等文件。
4.6 制定考核指标
规定注册人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监督和考核方法,如偏差发生的数量与频次、超标结果的数量与频次、自检和外部检查的结果,持续工艺确认、客户投诉及不良反应等指标;确定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双方共同考核的频次并持续进行考核,积极主动防止缺陷的产生及影响病人安全的风险。
附录
委托生产质量协议(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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